员工工伤治疗期间,被单位以“休病假”为由扣发绩效工资和奖金。“单位这样做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员工愤起法律维权,时隔两年,终通过法院讨回被扣的工资奖金9000元。
市民刘啸(化名)原是石河子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9年12月,刘啸在工作岗位上受伤。
刘啸说,“我受伤住院期间,单位和我协商,当时同意我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发放。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单位都把工资和福利待遇(即绩效工资)每月4700余元发给我。可是后面三个月,单位却以我受伤没有上班,只能以病假报考勤,按病假发工资为由,扣发了我的绩效工资以及月奖、季奖,连着三个月都是只按病假发1700余元的工资。”
刘啸受伤后,经单位申报,当年11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刘啸属于因工受伤”的决定。2011年8月,兵团八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刘啸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既然我是因工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不变,单位不该扣减我的工资。”刘啸说,为此,他去单位要求领取三个月被扣的福利工资,却遭到了单位的拒绝。
经多次讨要无果。2012年5月,刘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啸申请时间超过申请仲裁的规定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单位在我工伤医疗期内扣减我工资的做法就是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刘啸不服劳动仲裁,于今年6月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单位,要求单位补发其工伤期间被扣的9000元绩效工资。
作为被告方,单位当庭辩解,刘啸受伤后,因他的工伤认定一时未做下来,科室只能以病假暂时报考勤。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刘啸因工受伤休病假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不应享受绩效工资和奖金,单位扣发刘啸2010年2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并没有过错。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认为,刘啸知道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他向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未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刘啸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以他工伤休病假为由,扣减刘啸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做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造成了刘啸的工资福利待遇明显低于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的行为违法。
今年9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啸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被扣工资9000元。
员工因工受伤治疗期内,单位依据规章制度扣减员工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关于职工工伤后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刘啸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以他工伤休病假为由,根据单位规章作出扣减刘啸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造成了刘啸的工资福利待遇明显低于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纠正其错误做法。法院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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