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西安某酒店员工张丽(化名)前来工会信访室询问,单位就只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保险,她要求单位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却告诉她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于是拒绝给她缴纳,后来她又向劳动仲裁询问,仲裁告诉她住房公积金他们不受理,于是张丽产生了疑问,现在都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那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劳动纠纷,为什么单位要拒绝交,仲裁又不受理呢?带着疑问,她走进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想寻求一个答案。信访室的工作人员耐心的给她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了她一个明确的解释。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严重。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
1.住房公积金是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发生劳动争议主张住房公积基金应如何维权?
有关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地被讨论着。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关键就在于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区分,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也没有明确,即使在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却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为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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