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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6/12/22 22:14:28]   

 
 

劳动仲裁对任何一方都存在风险,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仲裁请求不全的风险。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全面考虑争议事实、法律法规和证据,最大限度的提出合法的请求事项;法院对仲裁时未申请的事项,有可能不会受理。

3. 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4. 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5. 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6. 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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